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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部门解读 《关于支持铁路发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2020-03-18

2020年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铁路发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08年以来,我省铁路快速发展,“四纵四横”普速铁路网已经建成,“四横六纵”高铁网正加快构建,全省铁路运营里程8589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987公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与支撑。一方面,沿线人民群众出行得到显著改善,一些市县政府依托铁路,特别是高铁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车站周边区域开发建设,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优化了产业布局,实现了站产城融合发展,给城市带来巨大红利。另一方面,我省铁路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一是铁路供给依然不足,建设任务十分艰巨,资金缺口不断增加;二是随着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更多的支线铁路交由地方管理,我省控股铁路运营面临较大困难,全省铁路筹融资压力越来越大,亟需通过土地综合开发反哺铁路发展。

2019年7月我省印发《关于促进高速铁路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28号),要求“实施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制定全省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大部分、十七条,提出了我省支持铁路发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保障综合开发用地”,主要明确了综合开发土地指标保障、开发规模、地块选址和原则等。对于综合开发所需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予以统筹保障,对于开发规模和选址要求沿线地方政府在站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或靠近城市一侧具备开发条件的其他成熟区域,选择一定面积的土地实施铁路配套综合开发。

(二)第二部分“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主要是要求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与沿线地方政府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协商编制落实全线土地综合开发方案。

(三)第三部分“有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主要是明确新建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可成片提供,分期供应,分期供地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第四部分“盘活开发既有铁路用地”,主要是鼓励铁路项目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

(五)第五部分“建立综合保障机制”,主要是明确新建铁路与综合开发项目应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组建合资开发公司对综合开发用地进行熟化整理、开发,相关土地出让收益分市(设区的市)核算,按时拨付,用于铁路建设和运营补亏;自2014年7月29日起未明确补亏方式的在建及新建铁路项目,如济青高铁、潍莱高铁等,确定采用土地综合开发方式弥补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签署土地综合开发协议。

(六)第六部分“建立省市协调机制”,主要强调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专项小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发《意见》的意义

实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国家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缓解我省铁路建设筹融资压力,保障建成铁路项目运营顺畅,对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运输供给之间的矛盾、确保我省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在铁路建设、运营方面还存在着筹集资金方式单一、支持政策缺失、支出与受益主体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我省铁路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的《意见》,能有效缓解解决上述困难与问题,调动沿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破解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铁路发展的制度障碍,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和运营,促进我省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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